2010年10月27日 星期三

酌情信託 兩岸三地香港獨門生意

信託是家庭財產傳承的一種財富管理工具。信託成立人(settlor)將財產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(trustee),受託人則依照信託契約和意願書,管理營運信託財產和分配財產利益給受益人(beneficiary)。

信託制度源於英國,英美許多家族善用信託,家族事業得以數百年歷久不衰,打破中國傳統「富不過三代」的魔咒。


(旺報《台商周報》2010-10-26 更正:編排誤植「信託關係圖」順序應為成立人→受託人→受益人)
酌情信託(discretionary trust)在英美是一種常用的家庭信託形式,特色是受益人的受益權分配比例未定,而受託人有權依照成立人的意願酌情分配。好處是,可以應變避免家產被瓜分,有利稅務規劃。新地家族信託即採取這種模式。

台灣信託法並未賦予受託人對財產的分配權,另外受益人需繳納信託所得稅,因此酌情信託在台難以執行。香港沒有贈與稅和遺產稅,信託財產轉移不必課稅。兩岸三地,目前僅有香港可以成立酌情信託。

信託管理的財產為屬地主義,即在香港成立的信託受託財產僅限於本地資產,包括香港的房地產、銀行存款、股票、債券、基金、保單等。至於成立人和受益人身分,沒有地域和國籍限制,因此台灣和大陸居民也可以到香港成立信託。#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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